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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河南省侨商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南省侨商联合会。
英文全称:Henan Provincial Overseas Chinese  ASSOCIATION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HPOCAC )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由在河南省境内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侨商组织、侨属企业、留学归国人员及其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联合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着河南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组织侨商、侨眷、侨属企业发挥其积极作用;积极推动侨资企业加入国家有关“一带一路”的建设;鼓励、支持、引导侨资企业健康发展,参与平等竞争;进一步加强侨商组织建设,不断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扎实做好为侨商服务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发挥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联系广泛的优势,团结凝聚海内外广大侨商和留学归国创业人员,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独特优势;以服务会员、奉献社会为准则,依据本会章程,支持会员事业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鼓励、引导会员为河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言献策,畅通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渠道,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团结动员广大侨商为建设美丽富饶的新中原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6号东方鼎盛中心A座14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调研培训等多种形式服务,支持会员开展经贸、科技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会员开展与海内外经济科技界人士、港澳台地区商界的联系和经贸合作,增进与国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为提高侨商企业国际竞争力服务。积极配合落实国家、河南省有关“走出去、引进来”的发展战略,把国外的先进技术、人才、以及资金引进来支持河南省经济建设;同时,搭建平台将河南省的先进技术、产品等送出去,为河南省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提供服务。
(三)密切联系在境内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侨商组织、侨属企业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及其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组织,了解他们的民意,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会员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参政议政,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引导会员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文明守法,诚信经营,支持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
(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各级侨联组织及相关团体的联系和沟通,依法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
(六)开展有利于完成本会宗旨的各种其它活动和服务。
(七)承办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在河南省境内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留学归国人员;
(二)单位会员:在河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侨属企业;侨界组织投资创办的企业单位、各级侨联所属的侨商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 在从事的行业领域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三)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活动;
(四)热心公益和侨联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凡具备入会条件的个人或单位,由所在地侨联组织及有关方面推荐、协商产生,也可由两名理事或一名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人员推荐;
(二)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三)由本会授权的常设办事机构依照章程进行资格审查;
(四)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各项活动;
3、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4、享有本会为会员提供的经济活动信息;
5、分享本会其他会员的经济信息及产品资料介绍;
6、要求本会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7、享有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二)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3、按规定缴纳会费及参与其它活动的费用;
4、积极参与本会为会员设立的一切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5、履行本会赋予的其它应尽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会秘书处提出,并交还会员证。会员如超过一年未缴纳会费或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中国法律并已被定罪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聘任本会荣誉会长、顾问;
(七)决定本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审查并经河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天将拟任负责人选及会议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查批准同意或解除会员资格;
(六)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开展工作;
(八)制定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以通讯形式召开的理事会不能决定负责人的变动。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多次(最多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常务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可由执行会长兼任)一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审查并经河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采取民主协商、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理事会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工作需要,须由执行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河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审查并经河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会长可以指定执行会长代为行使会长职权,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本会设立监事长1名。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七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河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机关党委。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一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九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海内外热心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以及河南省社团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河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河南省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河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以及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和河南省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23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